(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敦年与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敦年,李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孙敦年,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巨士标,个体工商户。被告:李连军,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年与被告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敦年撤回对被告李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万易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