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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敦年与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敦年,李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孙敦年,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巨士标,个体工商户。被告:李连军,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年与被告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敦年撤回对被告李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万易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