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静与远安楚望矿业集团井沟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安楚望矿业集团井沟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华林寺镇罗家垸村1组。法定代表人董文涛,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原审被告岳韬。原审被告岳闯。上诉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井沟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静、原审被告岳韬、岳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6月24日,上诉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井沟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00元,上诉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井沟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峡代理审判员陈震代理审判员陶霄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