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良与洪良、何雅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良,何雅琴,陈丹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国祥。委托代理人戚曙光、赵飞。被告洪良。被告何雅琴,被告陈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良、何雅琴、陈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