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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俞某甲。委托代理人郦惠敏。被告俞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