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修亮与张海军赵书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亮,张海军,赵书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139号原告赵修亮,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住第五师。被告张海军,男,汉族,住博乐市。被告赵书民,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亮与被告张海军、赵书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修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赵修亮负担。审判员 张成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