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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常万民申请执行雷留红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万民,雷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常万民,男,1972年生。被申请执行人雷留红,男,1968年生。本院受理常万民申请执行雷留红借款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万民于2015年2月2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雷留红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