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周子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科,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忠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