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树凡,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