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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雷某某、朱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辩护人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辩护人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永乐、��某某及其辩护人方晟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夫妇二人自2014年7月以来,在本市樊城区XX小区租赁的一楼房间内,设置五台自动麻将机及一张桌子开“茶馆”,每天组织人员到茶馆内以打麻将、打纸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每人每次收取100元“茶钱”。2015年5月21日17时许,公安民警对该赌博场所清查,当场抓获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资现金5035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记事本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报告、现金缴款单、证人明某某等人证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赌资50350元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亚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