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甘周健与刘芳、刘益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芳,甘周健,刘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周健,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树声,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刘芳之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芳与被上诉人甘周健、原审被告刘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上诉人刘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