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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2-166。法定代表人张小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路79号,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彩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