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工岩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山东天工岩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36号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怀良,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山东天工岩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瑞钻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工岩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涉案“一种抗冲击锥形截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320092326.2)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