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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578-1、741-786、80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及徐学光等41人申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78-1、741-786、806、812号申请人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飞,总经理。申请人徐学光等四十八人。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汉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成都新玉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受理徐学光等四十八人申请执行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四十八案。本四十九案执行标的为1454484元,执行费16077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路*号*栋*层��钢结构厂房(权******),面积为8636.36㎡;*栋*层办公用房(权******),面积1639.4㎡;*栋*层辅助用房(权******),面积2193.05㎡。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管桩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路*号*栋*层的钢结构厂房(权******),面积为8636.36㎡;*栋*层办公用房(权******),面积1639.4㎡;*栋*层辅助用房(权******),面积2193.0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