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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巧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正东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正东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李巧琴,女,汉族,生于1995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正东街支行,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正东街33号。负责人:张鑫,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琴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正东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巧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巧琴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