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志林、朱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林,朱子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长军,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志林,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朱子涛,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志林、朱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起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刘 守 田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