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冯胤、赵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冯胤,赵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安图县。负责人王海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冯胤,男,汉族,下岗职工,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赵殿军,男,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胤、赵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847.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处理,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承担执行费37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胤、赵殿军和解处理,依法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安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安图县明月镇。负责人王海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冯胤,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敦化市雁鸣湖镇大沟村。被执行人赵殿军,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安图县明月镇福满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胤、赵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847.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处理,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承担执行费37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胤、赵殿军和解处理,依法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金永日执行员李增明执行员张立成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白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