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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冷明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42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鸣放(一般授权),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丹(一般授权),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明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2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冷明向江岸区房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汉口胜利街XX号房屋被武汉市卫生局接管的证据”,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冷明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江岸区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冷明的起诉。上诉人冷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江岸区房管局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实质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明向被上诉人江岸区房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汉口胜利街XX号房屋被武汉市卫生局接管的证据”,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