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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山东顺鸿威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山东顺鸿威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宋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夏向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山东顺鸿威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小郝村。法定代表人:魏宗志。被执行人宋兆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商初字第83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济商初字第83号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3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