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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增君与被告杨金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君,杨金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高增君。被告杨金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君与被告杨金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