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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幼玲与金德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幼玲,金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0-1号申请执行人夏幼玲。被执行人:金德中。夏幼玲与金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8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幼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夏幼玲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幼玲发现被执行人金德中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