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幼玲与金德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幼玲,金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0-1号申请执行人夏幼玲。被执行人:金德中。夏幼玲与金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8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幼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夏幼玲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幼玲发现被执行人金德中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