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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波与严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严丁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58号原告:杨波。被告:严丁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严丁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