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德印与侯作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印,侯作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18号原告杨德印,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侯作恒,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印诉被告侯作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中国代理审判员 陶 翠人民陪审员 宋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