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卢锡兵与云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锡兵,云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卢锡兵。被告云海生。原告卢锡兵诉被告云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芝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锡兵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于当日给我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分5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所欠之款,均未果。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云海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卢锡兵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