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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咸阳新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兴华,张德书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新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德书,郭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新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相安,住所地咸阳市中华西路中华苑。被执行人张德书,男,汉族,住咸阳市新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郭兴华,男,汉族,住咸阳市新纺小区*号楼*单元***号。本院在执行咸阳新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兴华,张德书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德书,郭兴华于判决生效后赔付咸阳新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锅炉损失38000元。逾期加倍罚息。受理费750元由张德书,郭兴华承担。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22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