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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陈敦刚,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远洋名苑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远洋名苑健康药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双安。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案件移送涉案产品总经销商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为合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远洋名苑健康药房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528号106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是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