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荷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振与吴章灯、吴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吴章灯,吴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荷商初字第37号原告刘振,经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发恭。被告吴章灯,经商。被告吴美花,经商。原告刘振诉被告吴章灯、吴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刘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