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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金先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金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诉讼代表人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翁雄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先明。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先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案款45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金先明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金先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先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