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洵华与陈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洵华,陈呈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00号原告陈洵华。被告陈呈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洵华诉被告陈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洵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洵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