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立勇诉王秀红、张建峰、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勇,王秀红,张建峰,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赵立勇,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秀红,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建峰,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林,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赵立勇诉被告王秀红、张建峰、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8月9日由本院审判员崔建忠担任审判员,由书记员朱文彬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秀红、张建峰、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份,被告王秀红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于2015年2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张建峰、张林为此款提供担保,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王秀红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张建峰、张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秀红、张林、张建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王秀红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张林、张建峰为此款提供担保,三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勇与被告王秀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偿还,其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建峰、张林为被告王秀红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和保证范围,应当对全部债务承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红偿还原告赵立勇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张建峰、张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秀红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承担20元,三被告承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