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进标与麦锦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标,麦锦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33号原告胡进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建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萌萌。被告麦锦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勇,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进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