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文华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华。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实际关系,原审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模、架料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本合同争议,由永川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文华依约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与被上诉人无实际关系的上诉理由,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