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658号原告杜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东玉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