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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658号原告杜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东玉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