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先坤与许基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坤,许基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杨先坤,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许基柱,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坤与被告许基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先坤经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乃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