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中仕与韦耿、廖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中仕,韦耿,廖春华,苏正华,农荟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罗中仕,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何正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耿,个体户。被告廖春华。委托代理人韦耿,系廖春华丈夫。被告苏正华,个体户。被告农荟菱。委托代理人苏正华,系农荟菱丈夫。原告罗中仕与被告韦耿、廖春华、苏正华、农荟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黄振步担任记录。原告罗中仕的委托代理人何正新和被告韦耿及被告廖春华的委托代理人韦耿、被告苏正华及被告农荟菱的委托代理人苏正华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韦耿、苏正华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罗中仕借款200000元整,被告韦耿、苏正华向原告罗中仕出具借条承诺借款于2014年2月28日还清,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廖春华系被告韦耿妻子,被告农荟菱系被告苏正华妻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韦耿、苏正华尚欠原告罗中仕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5000元;二、被告韦耿、苏正华定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罗中仕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5000元;三、被告廖春华、农荟菱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被告韦耿、苏正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振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