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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侯作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侯作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22号原告王德新,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侯作恒,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侯作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