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世伟与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伟,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97-1号申请执行人胡世伟,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87栋D306室。法定代表人江·布莱恩·亚历山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世伟与被执行人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胡世伟返还出资款255000元及逾期利息1666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7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68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00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7835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滋味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