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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庄细莲与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95号原告庄细莲,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XX东,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庄细莲与被告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细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细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细莲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