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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汉福与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汉福,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肖汉福,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洋,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汉福与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汉福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3元,由原告肖汉福负担。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