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俊霖与冼国强、廖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俊霖,冼国强,廖俊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824号原告覃俊霖。委托代理人李贵增,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国强。被告廖俊霖。原告覃俊霖诉被告冼国强、廖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俊霖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俊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俊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3元,经减半收取6956.5元,由原告覃俊霖负担。其余的案件受理费695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覃俊霖。审 判 长 叶 琪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