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永珂申请被执行人魏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革,韩永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人:魏文革,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土地庙巷*号。申请执行人韩永珂,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上王镇南王村*组。被执行人魏文革,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土地庙巷*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永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4)蒲法执字第00117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文革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案款44691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61843元、执行费6604元)。2015年6月18日魏文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撤销本院(2014)蒲法执字第0011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魏文革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他与案外第三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65万元债权,债务人为申请人韩永珂。因申请执行人与其互负债务,且都是金钱给付义务,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债务相互抵消。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韩永珂申请执行魏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文革通过第三方取得对申请执行人韩永珂的债权65万元,要求法院在执行中予以确认。但申请执行人韩永珂不予认可,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为此,被执行人魏文革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白水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目前该案尚在诉讼审理之中。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魏文革诉申请执行人韩永珂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异议人魏文革不能以未有法定诉讼结果的理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其负有给付法定义务内容的执行。故对异议人魏文革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魏文革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党君宁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0一五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曾斌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