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秋、陈家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陈家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秋,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家达,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陈家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莫德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秋、陈家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家达驾驶租赁来的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号:桂E×××××)搭载被告人陈秋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海韵宾馆门前,陈秋以100元人民币贩卖1.14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14克、毒资100元,另从该车扣押甲基苯丙胺16.4克,手机一部。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秋、陈家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达2013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车上还有16.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家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应的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是非法持有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家达驾驶租赁来的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号:桂E×××××)搭载被告人陈秋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海韵宾馆门前,陈秋以100元人民币贩卖1.14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14克、毒资100元,另从该车扣押甲基苯丙胺16.4克,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秋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陈家达是朋友,2014年10月30日22时许,其搭乘被告人陈家达驾驶租赁的桂E×××××号北京现代小轿车时,接到乔装民警打来的购买毒品冰毒100元的电话,被告人陈家达即驾驶桂E×××××搭载其到合浦县廉州镇美华酒店门前进行毒品交易,当时其坐在副驾驶座,在到达美华酒店的路上,其再次与乔装民警通电话,将交易地点变更为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海韵宾馆门前,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后,乔装民警上车后在副驾驶后座坐下,其将事先准好的毒品冰毒交给乔装民警,乔装民警将100元交给其时,其与被告人陈家达被布控在周围的公安民警抓获。其对两人被抓获时其与乔装民警进行交易的毒品的来源,没有作出一致的供述。其对从乘坐的小轿车上缴获的毒品,主张大部分是被告人陈家达的,少部分是其自己的。2、被告人陈家达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陈秋是朋友,2014年10月30日22时许,其与被告人陈秋在其驾驶的桂E×××××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告人陈秋接到电话后,其即驾车搭载被告人陈秋到海韵宾馆门前,当陈秋与一男子交易毒品时,其与被告人陈秋即被公安民警抓获。3、证明及乔装民警的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陈秋和陈家达贩卖毒品。4、证人黄某的证言和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陈家达驾驶的车辆是租赁的。5、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证明扣押到汽车和三星牌手机并已发还,扣押到的陈秋作案所用的华为牌手机,扣押到的毒品经称量共17.54克。6、指认照片:证明两被告人对扣押到的物品进行了指认。7、证明一份:证明公安机关找不到被告人陈秋所称的向陈秋提供毒品的“二哥”。8、收据:证明从两被告人处扣押到的毒品已依法移交给禁毒大队。9、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对本案扣押的疑似毒品进行检验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已告知两被告人。10、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现场情况。11、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两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12、归案证明:证明两被告人均是被抓获归案。1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家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足以认定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陈家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两人的行为均是贩卖毒品,被告人陈秋正在交易的毒品和在被告人陈家达驾驶且用于两人贩毒所用的车辆上缴获的毒品,是两人贩毒的数量。两被告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互相配合,行为均积极主动,均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家达2013年7月5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家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秋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台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桃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茜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