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亚林与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亚林,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林,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铜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红霞,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上诉人朱亚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9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亚林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亚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亚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亚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朱亚林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