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周平,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76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步行街85-89号。法定代表人徐彩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许勇,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平,现在宜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龚磊。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丽公司)与周平、龚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平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凯丽公司人民币2094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龚磊对周平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45%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40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6110元,由周平负担3360元,由龚磊负担2750元,该款凯丽公司已经预交法院,由周平、龚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凯丽公司履行。因被执行人周平、龚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周平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现在宜兴监狱服刑;周平在本院尚有为债务人的其他案件,因周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有效执行;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平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59幢202室、06#车库房产一处,该房总面积为132.4平方米,但该房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设定他项权利二个,登记债权总额107万元,另该房被另案查封,本案执行中对该房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周平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平则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龚磊经本院通知后,自觉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132643元(209455元与该款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执行通知发出之日止的利息79196元总额的45%,另含龚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75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收款后确认龚磊履行本案中应负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完毕。就被执行人周平应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扣除龚磊已履行的45%补充赔偿责任后,差额部分均应由被执行人周平负担,但周平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周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周平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房产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龚磊已履行被执行人周平应负担义务45%的补充赔偿责任完毕,被执行人周平尚应负担的剩余义务未能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凯丽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