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XX与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24号原告:刘XX,男。被告:陈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