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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巍与被告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马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张巍。被告马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与被告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惠环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