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程培国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培国,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程培国,男,生于1954年5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培国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海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