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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肖莉莉、冯海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肖莉莉,冯海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杰文。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莉莉。委托代理人:吕铭东,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招昇昀,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冯海新。原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莉莉、冯海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作林审 判 员  谢法算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