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沛德、徐建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沛德,徐建鸿,龚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苏沛德,男,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徐建鸿,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龚美玲,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苏沛德申请执行徐建鸿、龚美玲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标的为1516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徐建鸿、龚美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良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