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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豆巧凤、王花的等与王晓强、王晓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豆巧凤。原告王花的。原告王晓利。三原告代理人刘玉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强。被告王晓楠(追加)。原告豆巧凤、王花的、王晓利与被告王晓强、王晓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豆巧凤、王花的、王晓利诉称,三原告与二被告作为一个家庭户共同承包了南中堡村7.26亩地。分别位于村南1.7亩,村西路南1亩,村西路北3.2亩,万亩方北头0.66亩,万亩方南头0.7亩。因被告王晓强强行耕种村西路北2.1亩、万亩方南头0.42亩、万亩方北头0.396亩、村西路南0.3亩。经与其协商返还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5亩土地;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晓强辩称,村南1.7亩地没有在被告名下,由王晓楠耕种;村西路南1亩地前几年由被告耕种,现由豆巧凤耕种;村西路北3.2亩地除宅基地占的、卖的,只剩下1.504亩;万亩方北头0.66亩地早被征地占用;万亩方南头0.7亩地经豆巧凤分配,由二被告各种二分之一。另外,被告有家里分单。被告王晓楠辩称,共同承包了南中堡村7.26亩地无异议。村南1.7亩地是我耕种,有分单,村西地数量不对。本院认为,本案中三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质系农户内部成员之间因承包地分割发生的争执,性质上属于农户内部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豆巧凤、王花的、王晓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豆巧凤、王花的、王晓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峰审 判 员  陈耀平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禹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