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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付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荣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荣光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付尧,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荣光路支行,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56号。负责人:崔丽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尧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荣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荣光路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尧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荣光路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塔 来自: